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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辑】拱墅检察2020年度典型案例盘点

拱墅检察 2021-05-07


1

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雷某、李某洗钱案


【案情】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点评】本案办理中,区检察院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反洗钱合力。同时,敦促金融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促进人民银行加强监管,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检察力量推动行业治理。


2

最高检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琚某忠盗窃案


【案情】2017年11月16日,琚某某以爬窗入室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贵金属制品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3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港币600余元。审查起诉期间,琚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3月6日,区检察院以琚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年3月19日,琚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区法院经重新审理,改判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该案于2020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点评】本案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上诉,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3

2020年度全省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吴某某贪污受贿案


【案情】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公交下沙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出纳李某某、会计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采用隐瞒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假报销等方式,侵吞、窃取公司油卡、废料款等财产共计900万余元,先后放入三人设立的小金库中,除主要供吴某某个人开支使用外,将小金库中的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获得收益至少150万余元。后经吴某某决定,将小金库中结余的600万元资金瓜分,每人分得200万元。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公交下沙公司总经理、萧山公交公司总经理、杭州公交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50万余元。2020年,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点评】本案办理中,区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加强协作沟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功运用协调补证手段,高效率完成审查起诉任务。并推动吴某某等三人积极退赔赃款,最大限度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7.8万元,打虎拍蝇,实现司法案件公平正义。



4

全省打击寄递毒品十大典型案例



快递“笑气”案


【案情】2019年1月,周某某等人非法从江苏、广东等地的分装工厂购入笑气(即一氧化二氮,虽未被列管为毒品,但成瘾性强,重度成瘾者会产生幻觉,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通过快递等物流形式贩运至杭州,由分销人员通过微信销售,再利用同城急送完成末端送货,形成销售网络,引诱高校学生、酒吧顾客等群体吸食。2020年5月,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某等下游分销人员70余人,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工厂厂主及主要分销商周某某等12人,并于同年9月提起公诉。


【点评】笑气虽未被列管为毒品,但成瘾性强,重度成瘾人员会产生幻觉,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本案系犯罪团伙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卖毒品典型案件,暴露出同城急送从业人员涉毒风险高等特点。办理此案后,区检察院总结类似案例,通过送达检察建议等举措,落实省检察院寄递行业检察建议,积极警示社会防毒拒毒。


5

全省服务民营经济专题精品案件



11家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案情】本案的涉案企业,包括杭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内的11家小微企业中,6名法定代表人、3名实际负责人和2名财务负责人,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8%开票费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达2.4亿余元、员工总数500余人、纳税总额约2500万元。为了让企业安心经营,区检察院走访后迅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切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定罪不起诉处理。


【点评】本案办理中,区检察院依法审慎办案,助力企业重回生产经营正轨,并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同时落实“三服务”,针对全区数十万家企业,开展“检税共建、助企护企”系列活动,扩大涉税犯罪普法宣传面。实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办理一案、带动一片。


6

2020年度全省民事检察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尤某某与浙江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案


【案情】2019年12月,检察12309举报中心接到尤某申诉,其于2011年4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授信抵押合同》,向该典当公司借款800万元,并以其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因尤某未能按期还款,2018年,典当公司向法院诉请尤某归还借款本金,在尤某未能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尤某归还典当本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以两套抵押房产拍卖优先受偿。尤某认为原审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辩论权利,并提出借款时除案涉两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外,还提供了167箱茅台酒做质押,并曾于2011年底左右向典当公司业务经理支付80万元转账支票用于还款,案涉典当借款实际已清偿完毕。在向杭州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0年6月,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在线观摩下,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诉讼监督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8名特邀听证员和4名省市院业务专家全程参与。围绕案件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展开论证。2020年8月,结合听证结果,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


【点评】公开听证作为开展法律监督公开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听证环节的把控等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听证结果让人信服,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有效举措。


7

2020年度全省民事检察精品案例



台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案


【案情】2014年1月,依据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奔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三门县的海域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物还包括一座1000吨级散货码头。案外人台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码头系其所有,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监督。区检察院依法查明,案涉码头至今无任何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用海审批申请,码头对应海域使用权应属国家所有,将该码头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进行拍卖,依据不充分,建议法院停止码头拍卖,法院予以采纳。


【点评】本案用实用足检察调查核实权,以调卷、询问、实地勘察等手段,通过互联网专家咨询平台、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找准监督关键,成功对标的近2200万的拍卖执行行为实现了精准高质监督,保护了国有资产、保护了国家利益,受到《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相继报道。


8

最高检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砂石料场违章作业危害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案


【案情】2020年1月,区检察院接到浙江省检察院移送的公益损害线索,反映辖区内的宣杭铁路某路段供电线下方的砂石料场对铁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经查,现场堆积的数万方砂石料,以及大型作业设备与电力线的距离均不符合电气化铁路绝缘安全范围要求。同时,该砂石料厂在铁轨边搭建的长约200米的彩钢瓦房,容易悬挂、触碰电力线造成电力短路,或入侵铁轨威胁铁路运行安全。区检察院联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与相关单位、街道进行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完成砂石清理、拆除彩钢瓦房,停止砂石场运营,安全隐患被彻底消除。


【点评】本案中,杭州铁检院和拱墅区检察院坚持“一盘棋”思维,路地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动解决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在释法说理促使违法行为整改同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面临实际困难,实现保障铁路安全和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赢。


9

2020年度全省公益诉讼优秀听证会



口腔诊所污水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听证会


【案情】2019年4月,拱墅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口腔诊所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经调查取证发现,口腔诊所未经许可随意排放医疗污水,虽然安装了专门的医疗污水处理装置,但因其未取得《许可证》,存在诸多污染隐患。2019年10月,拱墅区检察院向拱墅区城管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辖区内48家口腔诊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摸排,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点评】本案的办理中,区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邀请区治水办、区城管局、市政养护所、相关街道等多个行政机关及部门出席,通过多部门面对面磋商快速出台多方方案,促进行政机关对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整改进度,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10

全省诉源治理专题精品案件



王某挪用资金案


【案情】2015年,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受该公司股东委托寻找股权收购方。后在王某落实下,深圳B技术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收购了A公司80%股份,剩余20%股份包含王某管理团队全部股份和股东徐某持有的部分股份。股权协议中约定,若A公司2015年利润达到1000万元,则收购方奖励A公司出让股权的全部股东共计800万元,并根据原A公司股东委托,将800万元奖励款汇入王某指定账户。后王某将该800万元中的798万元挪用于收购股东徐某持有的A公司4.2%股份至本人控制的宁波D投资合伙企业名下。


2019年11月29日,王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拱墅区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拱墅区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从服务中心大局、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枫桥经验”工作方法,与王某律师、被害股东诉讼代理人反复沟通协商,积极促推双方自行退赔达成谅解,在检察环节全力化解矛盾。8月22日至24日,王某与6名被害股东签署和解协议,就赔偿金额、赔偿方案等形成共识。同年8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8日,拱墅区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评】本案办理中,区检察院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促进王某积极退赃,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也保障了被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促成矛盾一站式化解,是对“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的重要体现。


11

获评2020年度全省基层检察室典型案例



依托“检察官工作室”办好群众身边小案


【案情】2019年,在东新检察室扎根基层、深度融入基层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以东新检察室主任王怡力个人名字命名的“王怡力检察官工作室”成立,并于2020年6月入驻东新街道矛调中心。“王怡力检察官工作室”全市首创提前介入阶段检察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关口前移;并大胆探索和解保证金制度,依托基层调解委员会建立第三方账户,在矛盾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时存管加害方能先行履赔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消除双方顾虑,奠定和解基础。2年多来,成功促成提前介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11件。同时,将工作室打造成检察机关落实“三服务”的桥头堡,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普法,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力量、检察智慧。


【点评】近年来,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存在不同声音,东新检察室及“王怡力检察官工作室”大胆探索检察室工作职能内涵,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真正实现了检力下沉,为基层检察室发展方向提供了基层经验。


编辑 | 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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